「e账户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本「e账户服务」的条款和条件("本条款")列出申请人(按以下定义)及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包括其所有在各地之分行及办事处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就 「e账户服务」(按以下定义)之各别权利及义务。申请人须同意本条款方可使用e 账户服务及申请开立户口。

  1. 定义及释义

    1.1 在本条款内:

    • "户口" 指申请人透过「e账户服务」申请并获得银行批准开立的存款户口。
    • "申请人" 指通过银行手机应用程式使用「e账户服务」申请开立户口的人士。
    • "e账户服务" 指银行透过电子渠道或途径,并根据银行可酌情决定之要求及条件提供的开立户口服务和与户口有关的其他服务;
    • "电子结单" 指银行以电子方式就银行客户的户口发出或提供的银行账单。
    • "手机应用程式" 指银行不时指定之手机应用程式。

    1.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a) 单数词之含义包括复数词,反之亦然,而单一性别之词语亦包含所有性别;
    • (b) 每一条文的标题是为了方便阅读内容而参入,在解释本条款时须不予理会;
    • (c) 无论何时当"包括"一词被使用时,另一词"但不限于"须视作紧接著"包括"一词出现; 及
    • (d) 条文或附件是指本条款的条文或附件。

  2. 开立户口文件

    透过「e账户服务」申请开立户口,申请人须遵守银行之程序及经电子途径或银行同意的其他方式(包括手机应用程式)提供给银行不时认为有合理需要之文件及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包括妥为填写的申请表、根据银行要求的方式的自拍脸部照片及银行要求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可酌情决定申请人的资格及即使申请人提交所有银行不时要求的文件,银行有酌情权批准或拒绝该申请而不须给予任何理由。

  3. 「e账户服务」的使用及范围

    3.1 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e账户服务」下提供之户口类型、服务、功能、交易、最后交易时间、收费及其他事项的范围及种类。

    3.2 申请人须在使用「e账户服务」时遵守由银行不时提供或既定与「e账户服务」有关的政策、程序、指引及要求。

    3.3 在不损第3.1及第3.2条文下,申请人确认并同意以下银行可能对「e账户服务」制定之限制(除非银行另行同意):

    • (a) 银行只会为户口提供电子结单(除非银行另行同意);
    • (b) 直至申请人完全符合银行不时指定的所有有关开户条件及规定,及银行批准其申请前,户口将无法使用;
    • (c) 某些银行户口和服务可能未能透过「e账户服务」提供予申请人, 除非申请人亲身莅临银行指定的分行完成银行不时指定的进一步要求;
    • (d) 申请人经「e账户服务」开立户口,必须登记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而该户口将会指定为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其中一个的指定户口。

    3.4 在未经事先通知或未有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银行可酌情在任何时间修改、限制、暂停或终止「e账户服务」。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申请人是否合符资格使用「e账户服务」,并在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或暂停申请人使用「e账户服务」或其任何部分。银行的决定即属最终决定。对于申请人因该等决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银行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 使用个人资料

    4.1 银行的《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客户通告》("该通告")就申请人提供予银行的任何资料而言,说明银行如何收集、使用、共用和保护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以及申请人关于其个人资料的选择和取用权的资料;而申请人同意该通告的条款。除了该通知所列出的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和个人资料可能提供给甚么界别的人士之外,透过「e账户服务」提供之有关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自拍照片和身份证明文件)将会向银行之服务提供商(包括香港的信用参考公司,环联资讯有限公司"环联")披露,以作与「e账户服务」程序中有关的身份核对之用。

    4.2 申请人同意及授权环联查阅、使用和处理其根据「e账户服务」提供的资料(包括自拍照片和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进一步同意及授权环联可使用已在其纪录保存的申请人个人资料(包括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及香港身份证号码),以作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之用,及处理、使用和转移验证结果及相关的数据和资料予银行。申请人进一步同意该等个人资料的查阅和使用不能构成申请人对服务供应商作任何投诉、申索、诉讼、索求或诉讼理由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基础。

    4.3 申请人明白和确认「e账户服务」有关的服务供应商和支援「e账户服务」的任何第三方并不是银行的代理人或代表。银行与该等服务供应商和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伙、联营或其他关系。对于申请人因该等服务供应商或第三方的任何相关行为或遗漏而可能产生或招致的任何类别的行动、索偿、损失、损害或责任,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4 不论开立户口的申请成功与否,如银行或其服务供应商按认为需要,银行及其服务供应商均可有期限保留申请人经使用「e账户服务」提供的资料(包括自拍照片)。

    4.5 申请人保证和声明经「e账户服务」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在所有方面均为真实丶正确及完全,而该等资料和文件如有任何更改或任何该等资料或文件如在任何方面变成不正确,申请人承诺会以书面通知银行。

  5. 其他适用条款和条件

    申请人通过「e账户服务」申请并由银行提供的每个户口或服务均须受制于该户口或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6. 限制

    6.1 申请人同意:

    • (a) 不会以任何可能或将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方式使用「e账户服务」;
    • (b) 不会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e账户服务」、将「e账户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以任何不符合本条款的方式使用「e账户服务」或以欺诈或恶意方式行事;
    • (c) 在使用「e账户服务」时,不会侵犯银行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 (d) 在使用「e账户服务」时,不会传送任何诽谤性、冒犯他人的或其他令人反感的资料;
    • (e) 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传送、发送或上传包含下列任何内容的数据或资料:病毒、木马病毒、电脑蠕虫、定时炸弹病毒、键盘记录工具、间谍软件、广告软件或者对「e账户服务」或任何操作系统的运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有害程式或类似的电脑代码;
    • (f) 不会以可能对银行的系统或保安造成破坏、导致其无法正常运作、使其负荷过重、使其受损或导致其被入侵或者干扰其他用户的方式使用「e账户服务」;
    • (g) 不得从「e账户服务」或银行的系统收集或采集任何资料或数据,或试图破解或向运作「e账户服务」的伺服器发出任何传输; 及
    • (h) 不得未经授权存取、干扰、操控、损坏或破坏「e账户服务」。

    6.2 申请人确认互联网是一种急速变化的技术,性质开放和公开,且其网路传输挤塞是不能预计的。申请人亦接受:

    • (a) 互联网未必完全是可靠之通讯媒介,而透过互联网传送的讯息和资料有可能被他人阅读或截取(即使有特别通知注明个别传输已经被加密)。
    • (b) 「e账户服务」可能无法满足申请人的所有要求或期望; 及
    • (c) 「e账户服务」的操作、功能和可靠性:
      • (i) 可导致交易的延误、传送、执行和通讯上的误会和错误或阻碍; 及
      • (ii) 可能不时受到阻碍或变更和/或需要定期修改及整修。

    6.3 就申请人于任何装置存储透过「e账户服务」传送的任何资料或文件而言,申请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安全地保管该装置及将其密码保密。

  7. 责任限制与弥偿

    7.1 申请人应自行承担使用「e账户服务」的所有风险。「e账户服务」是按"现状"提供的。在适用于银行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银行排除所有可能适用于「e账户服务」的明示或暗示的条件、保证(包括有关可销售性担保、适用于任何特定用途、准确性和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任何保证)、陈述或其他条款。

    7.2 银行不声明或保证,在申请人使用「e账户服务」的过程中,不会被传播电脑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的内容,或者申请人的装置不会受损。申请人应自行负责确保对资料和/或申请人装置作出充分的保护和备份,采取合理及适当的预防措施以扫描电脑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的内容,及防止(并保证和确保会防止)任何电脑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的内容被传送至其装置。

    7.3 银行在任何时间均不会对由「e账户服务」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行为、遗漏或其他情况对申请人有任何责任,惟因银行严重疏忽或故意失当直接导致的责任除外。

    7.4 银行不就「e账户服务」所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软件的准确性、功能性或操作性作任何陈述或保证。对于因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任何服务而对申请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申请人须赔偿银行、其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和银行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就申请人因不遵守本条款或申请人在使用「e账户服务」过程中发生欺诈或严重疏忽的行为,而可能引致对银行在任何时间之索偿、诉求、债务、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及支出,除非因银行严重疏忽或故意失当直接导致。

  8. 修改

    银行可于任何时间删除、取代、增加或修改本条款之任何条文,并可按照有关香港的适用守则及指引之规定给予申请人通知。

  9. 条款免除

    本条款的每一项条文均可分割并与其他条文分开,若任何时间一项或多项条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下为或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其余条文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

  10. 第三者权利

    申请人及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士均不会在合约 (第三者权利) 条例 (香港法例第623章) ("条例")下有权执行或享有本条款的任何利益。现明文排除条例的适用性。

  11. 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条款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香港法律解释。香港法院对本条款引起的争议具有非专属管辖权。

  12. 英文版为准

    如本条款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