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电子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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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透过
手机银行信用卡电子转账
如何透过
手机银行 / 网上银行调整转账上限
步骤 1/9
登入手机银行后,选择「转账/缴费」
步骤 2/9
选择「转数快/本地转账」
步骤 3/9
选择「支账户口」
信用卡电子转账手续费为每笔转账金额的3.8% (最少40港元)
步骤 4/9
选择「新收款人」
步骤 5/9
选择「转账方式」
步骤 6/9
核对及确认「支账户口」及「收款户口」后按下一步
信用卡电子转账手续费为每笔转账金额的3.8% (最少40港元)
步骤 7/9
输入「转账金额」
步骤 8/9
核对交易详情后「确认」
步骤 9/9
完成


步骤 1/9
登入手机银行
步骤 2/9
左上角选择「安全中心」
步骤 3/9
选择「交易限额」
步骤 4/9
选择「转账」及转账户口或新设定每天转账限额
步骤 5/9
选择「建行(亚洲)及其他本地银行开立的未登记户口」
步骤 6/9
输入「限额」
(转账至未登记户口最高限额为100,000港元)
步骤 7/9
输入「限额」并确认
步骤 8/9
输入「6位流动保安编码密码」
步骤 9/9
完成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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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及细则
使用信用卡电子转账服务的条款及细则(“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或「我们」)所发出的建行(亚洲) 信用卡(「合资格信用卡」)之主卡信用卡会员(「信用卡会员」或「阁下」)。
  1. 本行向阁下透过转数快服务提供信用卡电子转账服务(“服务”)让阁下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转数快服务由结算公司提供及运作。因此,服务是受结算公司不时就转数快施加的规则、指引及程序规限并构成本行提供的本条款及细则的一部份。
  2. 服务每日转账金额限额受制于信用卡可用额度,本行每日转账金额限制,包括小额转账服务 (包括本行或香港其他银行),「转账至未登记户口」(包括本行或香港其他银行) 及「转账至已登记户口」(包括本行或香港其他银行)。个别转账类别之每日转账金额限额,请参阅本行网页 > 个人银行首页 > 电子银行首页 > 常遇问题 > 网上银行常遇问题。
  3. 本行将按本条及现有信用卡及银行服务条款下的适用条款处理阁下就信用卡电子转账的指示。阁下须遵守其他有关手续费、付款、资金转帐及直接付款授权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帐户存有足够资金用作不时结清付款及资金转帐指示。
  4. 除另行通告外, 我们将会收取每笔转账金额的3.8%手续费(最少40港元)。该手续费可不时更改及会载于本行之服务收费表当中。
  5. 信用卡电子转账不会获得信用卡奖赏积分。
  6. 本行只提供信用卡电子转账以港币付款及资金转帐。
  7. 阁下合资格信用卡户口须在转账时有效及信用状况良好。
  8. 当阁下要求本行代阁下使用结算公司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使用结算公司进行付款或资金转帐,阁下即被视为已接受本条款及细则并受其约束。除非阁下接受本条款及细则,阁下不应要求本行代阁下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亦不应使用结算公司进行任何付款或资金转帐。
  9. 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处理使用结算公司进行付款或转帐的指示。
  10. 本行保留权利,随时暂停或终止部份或全部服务,而无需给予通知或理由。
  11. 在发出每项付款或资金转帐指示时,阁下须对使用正确及最新的纪录负全责。阁下须就不正确或过时的纪录导致本行作出任何不正确的付款或转帐负全责并确保本行不致有损失。
  12. 阁下必须遵守所有规管阁下使用此服务的监管规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处理任何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方面遵守保障资料私隐的监管规定。
  13. 阁下不得使用信用卡电子转账服务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授权或预期的用途。
  14. 拒付权或保障并不适用于透过结算公司以信用卡电子转账的任何交易,因为此等交易并不会经由信用卡协会进行,信用卡协会的拒付规则将不会适用。此等转账亦不会获得信用卡奖赏积分。有鉴于此,阁下同意及接受透过信用卡电子转账之交易将无法享有拒付权或处理争议,而本行亦不会接纳对以信用卡电子转账的争议或拒付处理。阁下与收款人之间有关由收款人向阁下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或有关阁下与收款人之间的任何付款协议之任何合约均为独立,并且只于阁下与此收款人间生效。本行因此不会承担及免除任何有关阁下与收款人之交易之责任,包括交易金额、正确及时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收款人停业、清盘或破产。无论受合约抑或法律约束,阁下仍须单独并及时对收款人履行全部责任,包括所有阁下对收款人的付款。阁下同意直接对相关收款人提出所有索偿及争议。使用以信用卡电子转账代表阁下同意并接受有关条款,若阁下不同意及接受有关条款则不应使用此服务。
  15. 本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关或因使用此服务,或有关或因处理或执行阁下就有关服务或结算公司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
  16.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论是否可预见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关联公司或集团公司、本行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17. 为了使用此服务,阁下可能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18. 阁下须作出弥偿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 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本行提供转账服务或阁下使用转账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及开支( 包括以全面弥偿基准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 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并使本行及本行每名人员、雇员及代理免受损失。
  19. 如任何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且直接及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上述弥偿在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20. 本行不时就有关转账服务获提供或由本行编制的个人资料及资讯统称为「客户资料」。
  21. 阁下同意( 及如适用,阁下代表阁下的每名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同意)本行可为服务的用途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资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i) 向阁下提供信用卡电子转账服务,维持及运作信用卡电子转账服务;
    (ii) 处理及执行阁下不时有关信用卡电子转账服务的指示及要求;
    (iii) 披露或转移客户资料予结算公司及其他参与者,供彼等就结算公司系统的运作使用;
    (iv) 按需遵守的监管规定而作出披露;及
    (v) 任何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22. 阁下明白及同意客户资料可能被结算公司、本行或其他参与者再披露或转移予其客户及任何其他使用结算公司转账服务的第三者,作为提供及运作帐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用。
  23. 倘客户资料包括阁下以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阁下确认阁下会取得并已取得该人士同意,就结算公司、本行及其他参与者按本条款指明的用途使用( 包括披露或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