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條款及條件(「條款」)

一般規定

  1. 本條款規管本行通過快速支付系統(「轉數快」)向客戶提供以及客戶使用轉數快處理或促使從指定戶口向入賬戶口轉賬或從支賬戶口向指定戶口轉賬的服務。該等服務構成本行提供的銀行服務的一部分。
  2. 轉數快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管理及運作,並因此受結算公司不時就轉數快施加的規則、指引及程序規限(「轉數快規則」)。為免生疑問,服務的提供及使用亦受本行「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約束。
  3. 本條款補充現有條款,並應與現有條款一同閲讀。就服務而言,若本條款與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條款的條文為準。
  4. 當客戶要求本行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客戶 (及其授權代表)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並受其約束。所有授權代表必須接受本條款約束。除非客戶接受本條款,否則客戶(及其授權代表)不應要求本行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服務。
  5. 當客戶同意本條款,即表明客戶授權本行在依照本條款及現有條款(視乎情況而定)的情況下,根據本行可能不時收到的指示進行轉賬。

定義和解釋

  1. 除本條款中另有定義外,本文中所採用的術語具有現有條款項下所定義的相同涵義。
  2.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在本條款中,下列詞語具有下列涵義:

    「賬戶行」是指於《銀行業條例》(香港法律第155章)下認可的,並在其開立指定戶口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本行除外)。

    「授權代表」是指客戶通過本行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維護表格授權的,可以不時通過網站使用企業網上銀行服務的個人,以及由客戶授權和/或其關聯公司授權可以代表其使用本行渠道的其他授權人、職員、雇員或代理人。

    「渠道」是指由本行全權酌情定義的,網站或其他不時批准的使用銀行服務的方式。「客戶」是指本行提供服務的每位客戶,及如文義允許,包括任何獲客戶授權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服務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或授權代表。所有授權代表均受客戶交易限額約束。

    「客戶」是指本行提供服務的每位客戶,及如文義允許,包括任何獲客戶授權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服務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或授權代表。所有授權代表均受客戶交易限額約束。

    「指定戶口」是指以客戶名義在賬戶行持有,並由客戶為作出轉賬或多筆轉賬而於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指定用於扣除或接受款項的賬戶。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是指由客戶通過任何本行的渠道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授權本行指示賬戶行根據指示透過轉數快作出轉賬或多筆轉賬。在任何特定時間,(i) 指定戶口和入賬戶口之間或(ii) 支賬戶口和指定戶口之間只能設置一項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現有條款」是指(其中包括),「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和條件(企業客戶)」、「網上銀行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的條款和條件」,「銀企直聯服務協議」(如有涉及)以及客戶與本行訂立的任何其他適用的協議或條款及條件(可不時予以修訂)。

    「指示」是指由客戶(透過本行)向賬戶行發出的指示或要求,指示賬戶行作出轉賬。

    「參與者」是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入賬戶口」是指以客戶名義在本行持有,並由客戶為根據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作出轉賬或多筆轉賬而預設為用於接受款項的合資格戶口(包括支票戶口、往來戶口或多種貨幣戶口)。

    「監管規定」是指結算公司、本行、帳戶行、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客戶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包括稅務機關)、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發出的任何的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支賬戶口」是指以客戶名義在本行持有,並由客戶為根據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作出轉賬或多筆轉賬而預設為用於支付款項的合資格戶口(包括支票戶口、往來戶口或多種貨幣戶口)。

    「服務」是指本行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讓客戶使用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作出轉賬或多筆轉賬。

    「保安編碼」是指客戶以保安編碼器於有關時間自動計算而獲得之一次性密碼,以用作驗證客戶的身份。

    「轉賬」是指將資金從 (i) 指定戶口轉入入賬戶口或從 (ii) 支賬戶口轉入指定戶口,而「多筆轉賬」須據此解釋。每筆轉賬均透過轉數快進行。

    「交易貨幣」是指轉賬所使用的貨幣,貨幣應為港元或人民幣,或本行不時允許的其他貨幣。

    「交易限額」是指客戶在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指定的交易限額,或本行可能不時施加的其他交易限額。

    「最低交易金額」是指由本行可能不時釐定每筆轉賬的最低交易金額。

服務

  1. 客戶可透過登入任何本行渠道並在完成本行不時規定的步驟後,提交要求以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作為指定程序的一部分,客戶須通過選擇入賬賬戶、支賬戶口、交易貨幣、設定交易限額和提供指定戶口的詳細資料以及銀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資料以設立指示。
  2. 客戶可透過登入任何本行渠道完成本行不時規定的步驟後,提交要求以取消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以及任何相應的指示。
  3. 為確認客戶設置、啓動或取消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a)客戶須透過保安編碼器產生保安編碼;及 (b) 客戶應按照本行要求的方式輸入保安編碼以驗證身份。當使用任何一個本行沒有指定和提供安全設備的渠道時,客戶必須使用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驗證方法或手段來驗證客戶的身份。為免生疑問,客戶只可設置、啓動或取消有關以其名義持有的戶口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4.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相應的指示在本行設立指示之時起並在下述情況發生之前(以較早日期為准)保持有效:(a)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被客戶取消;或 (b)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於指示所指明之日到期。
  5.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設置或取消及相應的指示,將在本行以其不時指定的方式通知客戶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修改或取消已獲批准及完成之日起生效。客戶確認,任何該等生效日期取決於有關賬戶行的處理時間(不同賬戶行的處理時間或有不同)。本行不會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設置或取消及相應的指示延誤承擔任何責任。
  6. 客戶同意,一經本行批准,客戶不得修改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以及相應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指明的交易限額)。該指示乃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直至指示被取消或到期。客戶同意,任何取消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通知及相應的指示僅在本行及賬戶行確認取消時才會生效。
  7. 本行保留權利,基於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理由,拒絕客戶任何設置或取消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相應指示的要求。本行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服務的範圍及使用服務的條件和程序。
  8. 當客戶成功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即表明客戶授權本行:(a) 在匯入轉賬,不時根據賬戶行給予本行的任何指示從指定戶口轉入款項至入賬戶口; 及 (b) 在匯出轉賬,不時根據賬戶行給予本行的任何指示從支賬戶口轉出款項至指定戶口;惟於任何時間,所有轉賬均不能超出交易限額。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本行根據客戶在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中的指示所完成的轉賬,均屬良好和完整地執行。
  9. 客戶授權並同意本行:(a) 不時代其指示賬戶行根據該指示處理或促使轉賬;及 (b) 透過結算公司或任何其他參與者,向賬戶行及/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關於客戶的必要資料,以用作提供及運作服務。客戶確認,設置或取消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任何要求及相關指示均需獲得賬戶行的批准或確認,本行將透過電郵或向客戶指定的流動電話號碼發送短訊通知客戶該結果。
  10. 客戶同意,指示所指明的每筆轉賬金額將在本行可能不時規定的時間內存入入賬戶口或從支賬戶口扣出。
  11. 客戶確認,每一項指示均受限於多種限制,例如交易貨幣、交易限額、最低交易金額、到期日或本行或賬戶行可能不時施加的任何其他限制。
  12. 若本行對指示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存有任何疑問,或者因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理由,本行可依據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該指示,而該指示在本行拒絕執行後應立即失效並不再具任何效力。客戶同意,本行沒有義務對該指示的準確性、授權或真實性提出任何查詢。

客戶的責任

  1.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是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予以設立,本行概不負責查驗或核實任何該等資料。客戶(以及其授權代表)全權負責確保其為此目的而向本行提供之資料(包括指示中的資料)均為真實、完整且最新的。客戶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對資料的更改、錯誤或更新。本行不對客戶因該等資料不準確或遺漏而蒙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2. 客戶有責任在任何時候在指定戶口和支賬戶口存有足夠資金用作進行轉賬。客戶(以及其授權代表)明白:(a) 若資金不足以履行相應的指示;或 (b) 若任何轉賬的金額超出交易限額,本行及賬戶行有絕對酌情權,拒絕處理該轉賬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本行,及/或向客戶徵收其行常的費用。客戶同意對因轉賬而可能引起的指定戶口及/或支賬戶口透支(或增加現有透支金額)承擔全部責任,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對客戶負責。因此,客戶同意根據本條款第31條就任何該等費用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免受損失。
  3. 客戶須就使用本服務為客戶及其授權代表提供的所有指示及轉賬承擔全部責任。
  4. 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任何對其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的更改、終止、中斷或暫停使用。就因客戶未能向本行提供更新或正確的資料,或任何不受本行合理控制的原因,令任何已向客戶發送但未為客戶收到的通訊而引起的責任,本行概不負責。
  5. 客戶應及時通知本行如任何授權代表離職並且其代表客戶的授權被收回。客戶必須確保這些個人不能夠登入服務。就因客戶未能及時向本行提供更新,而可能引致客戶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及損害,本行概不負責。
  6. 客戶有責任遵守轉數快規則以及所有規管其使用服務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客戶不得使用服務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轉數快規則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7. 客戶及其所有授權代表必須妥善保管其用戶名稱、客戶號碼、密碼及保安裝置。
  8. 本行可能就提供服務不時收取相關費用和收費。客戶應參考相關費用表查看詳情。

本行的權利及責任限制

  1. 本行保留權利,更改、取消、終止或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而無需給予通知或理由。客戶同意,本行無須對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士因本行行使上述權利,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成本或開支負責。
  2. 本行會盡合理努力確保服務可供使用,但就服務的運行、操作和可靠性不作任何陳述、贊成或擔保。本行不保證賬戶行能夠執行指示或轉賬或批准任何設置、修改或取消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因為這取決於賬戶行系統的(除其他事項外)運行、操作以及可靠性(而這超出了本行的控制範圍)。
  3. 本行無須對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士有關或因使用服務或本行執行任何指示或轉賬,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成本或開支負責。
  4. 在不影響本行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就:(a) 可能對本行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程序及申索;以及 (b) 本行所有有關或因服務的使用及向客戶提供服務而合理地引致的損失、損害賠償、成本以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免受損失。
  5. 本行可在提供事先通知情況下(以電子或紙張形式),更改、修改或補充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該等更改、修改或補充在通知中列明之生效日期生效。有關通知將依照現有條款發給客戶。如客戶不同意任何相關的修改内容,客戶必須在生效日期前通知本行。
  6. 本條款的每一項條文均可被分割及獨立與其他條文分開,如根據任何適用的司法法例,當任何情況本條款的條文已屬或變成違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時,本條款的其餘條文根據此法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及根據其他司法法例的相關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均不受影響。
  7. 除本行及客戶外,並無其他人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8. 本條款的管轄及詮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每項交易將根據其使用或所位處地點的司法法例以及所有有關的政府及其他監管團體和機關的條例、監管條文、指引、政策及指令所約束。客戶服從香港法院之非專屬性司法權管轄,惟本條款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中強制執行。
  9. 本條款的中英文本文義若有分歧,須以英文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