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賬戶服務」的條款和條件

本「e賬戶服務」的條款和條件("本條款")列出申請人(按以下定義)及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包括其所有在各地之分行及辦事處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就 「e賬戶服務」(按以下定義)之各別權利及義務。申請人須同意本條款方可使用e 賬戶服務及申請開立戶口。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本條款內:

    • "戶口" 指申請人透過「e賬戶服務」申請並獲得銀行批准開立的存款戶口。
    • "申請人" 指通過銀行手機應用程式使用「e賬戶服務」申請開立戶口的人士。
    • "e賬戶服務" 指銀行透過電子渠道或途徑,並根據銀行可酌情決定之要求及條件提供的開立戶口服務和與戶口有關的其他服務;
    • "電子結單" 指銀行以電子方式就銀行客戶的戶口發出或提供的銀行賬單。
    • "手機應用程式" 指銀行不時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

    1.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a) 單數詞之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
    • (b) 每一條文的標題是為了方便閱讀內容而參入,在解釋本條款時須不予理會;
    • (c) 無論何時當"包括"一詞被使用時,另一詞"但不限於"須視作緊接著"包括"一詞出現; 及
    • (d) 條文或附件是指本條款的條文或附件。

  2. 開立戶口文件

    透過「e賬戶服務」申請開立戶口,申請人須遵守銀行之程序及經電子途徑或銀行同意的其他方式(包括手機應用程式)提供給銀行不時認為有合理需要之文件及資料。該等文件和資料包括妥為填寫的申請表、根據銀行要求的方式的自拍臉部照片及銀行要求申請人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可酌情決定申請人的資格及即使申請人提交所有銀行不時要求的文件,銀行有酌情權批准或拒絕該申請而不須給予任何理由。

  3. 「e賬戶服務」的使用及範圍

    3.1 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e賬戶服務」下提供之戶口類型、服務、功能、交易、最後交易時間、收費及其他事項的範圍及種類。

    3.2 申請人須在使用「e賬戶服務」時遵守由銀行不時提供或既定與「e賬戶服務」有關的政策、程序、指引及要求。

    3.3 在不損第3.1及第3.2條文下,申請人確認並同意以下銀行可能對「e賬戶服務」制定之限制(除非銀行另行同意):

    • (a) 銀行只會為戶口提供電子結單(除非銀行另行同意);
    • (b) 直至申請人完全符合銀行不時指定的所有有關開戶條件及規定,及銀行批准其申請前,戶口將無法使用;
    • (c) 某些銀行戶口和服務可能未能透過「e賬戶服務」提供予申請人, 除非申請人親身蒞臨銀行指定的分行完成銀行不時指定的進一步要求;
    • (d) 申請人經「e賬戶服務」開立戶口,必須登記銀行的網上銀行服務,而該戶口將會指定為銀行的網上銀行服務其中一個的指定戶口。

    3.4 在未經事先通知或未有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在任何時間修改、限制、暫停或終止「e賬戶服務」。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申請人是否合符資格使用「e賬戶服務」,並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或暫停申請人使用「e賬戶服務」或其任何部分。銀行的決定即屬最終決定。對於申請人因該等決定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4. 使用個人資料

    4.1 銀行的《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客戶通告》("該通告")就申請人提供予銀行的任何資料而言,說明銀行如何收集、使用、共用和保護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以及申請人關於其個人資料的選擇和取用權的資料;而申請人同意該通告的條款。除了該通知所列出的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和個人資料可能提供給甚麼界別的人士之外,透過「e賬戶服務」提供之有關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自拍照片和身份證明文件)將會向銀行之服務提供商(包括香港的信用參考公司,環聯資訊有限公司"環聯")披露,以作與「e賬戶服務」程序中有關的身份核對之用。

    4.2 申請人同意及授權環聯查閱、使用和處理其根據「e賬戶服務」提供的資料(包括自拍照片和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進一步同意及授權環聯可使用已在其紀錄保存的申請人個人資料(包括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以作核對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証明、文件和其他資料之用,及處理、使用和轉移驗證結果及相關的數據和資料予銀行。申請人進一步同意該等個人資料的查閱和使用不能構成申請人對服務供應商作任何投訴、申索、訴訟、索求或訴訟理由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基礎。

    4.3 申請人明白和確認「e賬戶服務」有關的服務供應商和支援「e賬戶服務」的任何第三方並不是銀行的代理人或代表。銀行與該等服務供應商和第三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夥、聯營或其他關係。對於申請人因該等服務供應商或第三方的任何相關行為或遺漏而可能產生或招致的任何類別的行動、索償、損失、損害或責任,銀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4.4 不論開立戶口的申請成功與否,如銀行或其服務供應商按認為需要,銀行及其服務供應商均可有期限保留申請人經使用「e賬戶服務」提供的資料(包括自拍照片)。

    4.5 申請人保證和聲明經「e賬戶服務」提供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在所有方面均為真實丶正確及完全,而該等資料和文件如有任何更改或任何該等資料或文件如在任何方面變成不正確,申請人承諾會以書面通知銀行。

  5. 其他適用條款和條件

    申請人通過「e賬戶服務」申請並由銀行提供的每個戶口或服務均須受制於該戶口或服務的條款和條件。

  6. 限制

    6.1 申請人同意:

    • (a) 不會以任何可能或將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的方式使用「e賬戶服務」;
    • (b) 不會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e賬戶服務」、將「e賬戶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以任何不符合本條款的方式使用「e賬戶服務」或以欺詐或惡意方式行事;
    • (c) 在使用「e賬戶服務」時,不會侵犯銀行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 (d) 在使用「e賬戶服務」時,不會傳送任何誹謗性、冒犯他人的或其他令人反感的資料;
    • (e) 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傳送、發送或上傳包含下列任何內容的數據或資料:病毒、木馬病毒、電腦蠕蟲、定時炸彈病毒、鍵盤記錄工具、間諜軟件、廣告軟件或者對「e賬戶服務」或任何操作系統的運作造成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有害程式或類似的電腦代碼;
    • (f) 不會以可能對銀行的系統或保安造成破壞、導致其無法正常運作、使其負荷過重、使其受損或導致其被入侵或者干擾其他用戶的方式使用「e賬戶服務」;
    • (g) 不得從「e賬戶服務」或銀行的系統收集或採集任何資料或數據,或試圖破解或向運作「e賬戶服務」的伺服器發出任何傳輸; 及
    • (h) 不得未經授權存取、干擾、操控、損壞或破壞「e賬戶服務」。

    6.2 申請人確認互聯網是一種急速變化的技術,性質開放和公開,且其網路傳輸擠塞是不能預計的。申請人亦接受:

    • (a) 互聯網未必完全是可靠之通訊媒介,而透過互聯網傳送的訊息和資料有可能被他人閱讀或截取(即使有特別通知註明個別傳輸已經被加密)。
    • (b) 「e賬戶服務」可能無法滿足申請人的所有要求或期望; 及
    • (c) 「e賬戶服務」的操作、功能和可靠性:
      • (i) 可導致交易的延誤、傳送、執行和通訊上的誤會和錯誤或阻礙; 及
      • (ii) 可能不時受到阻礙或變更和/或需要定期修改及整修。

    6.3 就申請人於任何裝置存儲透過「e賬戶服務」傳送的任何資料或文件而言,申請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安全地保管該裝置及將其密碼保密。

  7. 責任限制與彌償

    7.1 申請人應自行承擔使用「e賬戶服務」的所有風險。「e賬戶服務」是按"現狀"提供的。在適用於銀行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排除所有可能適用於「e賬戶服務」的明示或暗示的條件、保證(包括有關可銷售性擔保、適用於任何特定用途、準確性和不侵犯第三方權利的任何保證)、陳述或其他條款。

    7.2 銀行不聲明或保證,在申請人使用「e賬戶服務」的過程中,不會被傳播電腦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的內容,或者申請人的裝置不會受損。申請人應自行負責確保對資料和/或申請人裝置作出充分的保護和備份,採取合理及適當的預防措施以掃描電腦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的內容,及防止(並保證和確保會防止)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破壞性的內容被傳送至其裝置。

    7.3 銀行在任何時間均不會對由「e賬戶服務」產生或與其有關的任何行為、遺漏或其他情況對申請人有任何責任,惟因銀行嚴重疏忽或故意失當直接導致的責任除外。

    7.4 銀行不就「e賬戶服務」所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軟件的準確性、功能性或操作性作任何陳述或保證。對於因服務供應商提供的任何服務而對申請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7.5 申請人須賠償銀行、其管理人員、僱員、代理人和銀行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就申請人因不遵守本條款或申請人在使用「e賬戶服務」過程中發生欺詐或嚴重疏忽的行為,而可能引致對銀行在任何時間之索償、訴求、債務、損失、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除非因銀行嚴重疏忽或故意失當直接導致。

  8. 修改

    銀行可於任何時間删除、取代、增加或修改本條款之任何條文,並可按照有關香港的適用守則及指引之規定給予申請人通知。

  9. 條款免除

    本條款的每一項條文均可分割並與其他條文分開,若任何時間一項或多項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下為或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執行性不會以任何方式受到影響。

  10. 第三者權利

    申請人及銀行以外的任何人士均不會在合約 (第三者權利) 條例 (香港法例第623章) ("條例")下有權執行或享有本條款的任何利益。現明文排除條例的適用性。

  11.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香港法律解釋。香港法院對本條款引起的爭議具有非專屬管轄權。

  12. 英文版為準

    如本條款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